加拿大入籍新要求6年住4年 交申请表后不宜离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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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入籍法》新增规定,对申请人居住要求增加了一年的规定,入籍更严苛了。

新《入籍法》Bill C24即将进入国会表决程序,但其中考虑申请人有无“在加拿大居住意愿”(intent to reside in Canada)的条款,引起加拿大律师公会(CBA)的极力反对。CBA认为“居住意愿”既可能违宪又定义不清,更将公民分成两种,让在海外出生后到#归化的加拿大人,无法像在本地出生的加拿大人一样,享有一样的迁徙自由。

CBA并警告,一旦新法开始执行,移民部可能穷其人力及物力,也无法处理因落实规定而必须进行的查核,与移民部提出修法目的是为了节省经费“背道而驰”。

联邦新民主党(NDP)移民副评论员戴伟思(Don Davies)则提醒,新《入籍法》虽然已经一读,但在未经过最终表决程序前,各界反对意见仍可能促成最后“翻盘”,将不公平的条款排除在外,移民社区更不应再保持沉默。

CBA针对新《入籍法》Bill C24法案,逐条评论并已向移民部提交CBA版本的修改建议。在新法所有条款当中,CBA认为最可能违宪,以及执行困难的莫过于“居住意愿”的部分。


CBA修法报告说:“居住意愿产生首个问题在于,该条款将公民分成两种,一种出生即有公民的加拿大人,另一种即是在国外出生,后来经过移民归化方式,才取得公民的加拿大人。”

报告说:“在加拿大出生者,可不受限制居住在任何国家或地区,也可往任何地方旅游,但不在加拿大出生的公民,如果离开加拿大,即有丧失国籍的风险。”报告表示,新法中对申请人新加“居住意愿”的要求,“很可能违宪”。

CBA认为,从执行层面来看,一旦实施“居住意愿”条款,对移民部构成庞大的人力及物力负担;报告说,不管是评估申请人有无达到要求,或是执法工作,均可以让入籍程序复杂,且花费大量资源,这则移民部决定修改《入籍法》的原意不符。报告因此建议移民部马上取消“居住意愿”条款,以免引发难以收拾的后果。

CBA全国移民法执行委员,移民律师埃德尔曼(Peter Edelmann)指出,新法案在送交二读之前,移民部突然要求在表决前再进行一轮研究,而不是直接交付二读,所以不排除移民部可能对争议条件再作修改的可能。他强烈建议CIC采纳CBA的建议,顺应民意。

CBA也提出修正其他条文,例如重新定义“居住”(Residency),但认为完全以实际居住在加拿大作为判定,将令定义过于狭窄,且排除了一些因为不同原因无法在加拿大居住的申请人。CBA因此建议增加“居住”定义的弹性范围。

至于要求申请人提供报税资料的条文,CBA则认为,有鉴于《入息税法》(Income Tax Act)本身法律的复杂,CBA担心,要求附上报税文件,有可能被人从中吹毛求疵,以报税文件有问题,被当成是入籍申请造假,后果极为严重。

新民主党移民副评论员戴伟思说,“居住意愿”条款明显限制人民迁徙自由,已经违宪,即使联邦保守党勉强以多数优势,表决通过新《入籍法》,未来不久即会被告上法院,由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是否违宪的解释。

戴伟思还说,当移民部长亚历山大(Chris Alexander)在国会公民及移民委员会,被质询问到,移民官如何判断一个人在入籍之后有无“居住意愿”时,他都无法提出具体答覆。他因此担心,此一条款赋予移民官过大权利,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公。

交申请表后不宜离加

新《入籍法》即将立法实施,移民律师王仁铎(下图右)指出,如果新法“居住意愿”条款不去除,则今后准备申请入籍的人士,在送交申请后,最好不要轻易离开加拿大,否则有可能因此收不到通知,或是被移民官发现一交表格人已出国,表示无“居住意愿”,那时再来提供“居住意愿”的证据,将更困难。

王仁铎在新法提出时,即已发现该“居住意愿”条款有违宪可能,他说,他建议移民部接纳加拿大律师公会的建议,将“居住意愿”条款删除,以免在将来尾大不掉,招致许多诉讼。

但王仁铎认为,移民部若无法缩短入籍申请所需时间,一样要申请人等两年或三年,而要求申请人在这段期间不能出国,是不合情理,等于不把申请人当人看。

新《入籍法》新增规定,对申请人的主要影响包括,需要在未来6年居住4年,比现在4年住3年增加一年居住时间,计算时间则是从4年提高至6年。

此外,新《入籍法》将对申请人的缴税文件要求,写进条文当中,申请人必须小心保管报税文件,以免文件遗漏,影响到申请结果。

新《入籍法》在撤销公民权部分,增加许多撤销公民权的理由,令一些有双重国籍但从事间谍活动、恐怖活动及犯罪的人士,公民权容易遭到撤销,但对于未侵害加拿大利益的所有其他持有双重国籍人士,其持有双重国籍的权利,并不受影响。

居住意愿条款不影响已入籍公民

已入籍又返回中港台的加拿大公民,最少有30多万人,不少人关注新《入籍法》实施,是否影响居住在海外的公民权利,甚至有人担心,一旦新法引进“居住意愿”的概念,以后加拿大有可能更进一步,对居住在海外的公民权利作出限制。

移民部发言人勒萨热(Sonia Lesage)指出,新《入籍法》“居住意愿”只用在移民官审查入籍申请时,该条款不会限制公民在世界各地居住的自由,已入籍的公民,不分是在加拿大出生自动取得国籍,或是透过移民、居住再取得国籍,他们享有的人身自由,迁徙自由,都是一样的,没有区别。

她解释,所以引进“居住意愿”的条款,为的是判断那些想以加拿大为家,以后会继续居住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,并允许他们入籍,但就不会在他们入籍之后,限制他们居住自由,他们可以去到任何国家求学、经商或是旅游。

加拿大律师公会全国移民法执行委员、移民律师埃德尔曼(Peter Edelmann)指出,Bill C24不影响已取得国籍的旧公民。但他认为,未来若再修法,谁也无法保证“居住意愿”的适用范围,是否会再扩大。

根据加拿大亚太基金会于2011年完成的调查,目前已入籍居住在香港的加拿大人约有30万人。该会调查也指出,在香港居住的加拿大人约有六成计划返回加拿大居住,有五成认为加拿大是他们的家。另外根据其他方面的估计,回流在台湾居住,或是回到中国居住的加拿大公民,也有几万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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